市有財產因故滅失、毀損、拆卸、改裝、移轉,經市政府核准或審計機關 同意報廢,或依本自治條例出售,其產權及使用權異動者,應由管理機關 於三十日內函請財政局註銷產籍,並辦理異動登記。其財產在訴訟中者, 應俟判決確定後依判決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