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市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7月24日

條文關聯

市有財產因故滅失、毀損、拆卸、改裝、移轉,經市政府核准或審計機關
同意報廢,或依本自治條例出售,其產權及使用權異動者,應由管理機關
於三十日內函請財政局註銷產籍,並辦理異動登記。其財產在訴訟中者,
應俟判決確定後依判決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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