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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投資事業管理監督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7月3日
條文關聯
第十六條
依股權由市政府指派之代表,其選派、考核及解職,由主管機關報經市政 府核定;並送請市議會備查。 前項代表包括公司創立發起人、市政府股權代表、董事、監察人及其他必 須遴派之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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