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保處依前條規定沒入之動物,經評估並無前條第一項第一款情事者,應 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給予疫苗注射。 二、六月齡以上動物,予以絕育處理後始得開放認養或送交動物收容處所 。 三、未滿六月齡動物,經認養或送交動物收容處所後得核發絕育補助券, 並予追蹤絕育處理情形。 認養超過四隻動物之飼主,得由動物保護檢查員於飼養地點實地訪視並評 估適合後,始得認養。 前二項之認養辦法,由動保處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