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動物保護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5月19日

條文關聯

動保處依前條規定沒入之動物,經評估並無前條第一項第一款情事者,應
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給予疫苗注射。
二、六月齡以上動物,予以絕育處理後始得開放認養或送交動物收容處所
    。
三、未滿六月齡動物,經認養或送交動物收容處所後得核發絕育補助券,
    並予追蹤絕育處理情形。
認養超過四隻動物之飼主,得由動物保護檢查員於飼養地點實地訪視並評
估適合後,始得認養。
前二項之認養辦法,由動保處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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