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私立幼稚園附設兒童托育中心設立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3月1日

條文關聯

  主管機關應輔導、監督、檢查及評鑑幼稚園附設之兒童托育中心,成績
  優良者,應予獎助;辦理不善者,令其限期改善。
  主管機關應訂定前項評鑑標準及程序,並得公告評鑑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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