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學生及幼童交通車管理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2月8日

條文關聯

本府身心障礙無法自行上下學之特殊教育學生專車、早期療育及身心障礙
福利機構之交通車,應按實際需要增加輔助器具。
前項輔助器具之項目,由教育局會銜社會局提報本府核定後發布之。
第一項學生專車及交通車之管理,準用本規則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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