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府身心障礙無法自行上下學之特殊教育學生專車、早期療育及身心障礙 福利機構之交通車,應按實際需要增加輔助器具。 前項輔助器具之項目,由教育局會銜社會局提報本府核定後發布之。 第一項學生專車及交通車之管理,準用本規則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