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旅館業管理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7月25日

條文關聯

  旅館業營業場所之建築設備、消防設備及衛生管理,交通局應會同本府
  工務局、警察局及衛生局每年實施定期或不定期檢查,經檢查不符規定
  者,由各業務權責機關通知限期改善,逾期不改善者,由各業務權責機
  關依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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