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館業營業場所之建築設備、消防設備及衛生管理,交通局應會同本府 工務局、警察局及衛生局每年實施定期或不定期檢查,經檢查不符規定 者,由各業務權責機關通知限期改善,逾期不改善者,由各業務權責機 關依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