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置機關有下列各款情形之ㄧ者,經警察局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 ,得廢止其設置及使用許可,並要求設置機關自行拆除錄影監視系統設 備: 一、設置內容與核准事項不符。 二、錄影監視系統未維持正常運作。 三、違反第十條定期公告之規定。 四、違反第十一條保密義務之規定。 五、違反第十三條銷毀之規定。 六、違反第十四條配合查核或作成紀錄之規定。 七、違反前條備查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