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違章建築處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3日

條文關聯

設置於建築物共同梯廳至建築線間之無壁體透明棚架,其高度在三公尺以
下或低於一樓樓層高度、寬度在二公尺以下,且未占用騎樓、防火間隔(
巷)者,應拍照列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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