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都市更新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2月30日

條文關聯

實施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範圍位於本市住宅區、第一種商業區、第二種商業
區及都市計畫通盤檢討變更前原屬前述使用分區且法定容積未改變者,得
以原建蔽率及依都市更新條例第六十五條第三項規定所定之建築容積獎勵
規定,核計建築容積獎勵額度不超過各該建築基地零點一五倍基準容積再
加其原建築容積辦理重建。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