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及各區公所耕地租佃委員會委員選舉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07月31日

條文關聯

  投票所、開票所之管理人員及監察人員,應按時到達指定之投票所、開
  票所執行執務。主任管理員因故不能到達者者,由到達之管理員互推一
  人暫行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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