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縣建築管理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6月08日

條文關聯

  建築基地正面臨接計畫道路,側面或背面臨接現有巷道者,申請指定建
  築線時,應併申請指定該巷道之邊界線。
  依前項指定巷道之邊界線而退讓之土地,得計入法定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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