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雜項執照,除依本法規定外,並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土地權利證明文件: (一)土地登記簿謄本。 (二)地籍圖謄本。 (三)土地使用權同意書(限土地非自有者)。 二、工程圖樣:位置圖、現況實測圖、配置圖、平面圖、立面圖與剖面 詳細圖。 三、建築線指定圖:申請基地屬非都市土地者應檢附現況面前通路寬度 認可文件替代。 四、其他有關文件: (一)使用共同壁者應檢附協定書。 (二)起造人委託建築師設計及請領建築執照者,應檢附委託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