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基隆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5月14日

條文關聯

  申請雜項執照,除依本法規定外,並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土地權利證明文件:
    (一)土地登記簿謄本。
    (二)地籍圖謄本。
    (三)土地使用權同意書(限土地非自有者)。
  二、工程圖樣:位置圖、現況實測圖、配置圖、平面圖、立面圖與剖面
      詳細圖。
  三、建築線指定圖:申請基地屬非都市土地者應檢附現況面前通路寬度
      認可文件替代。
  四、其他有關文件:
    (一)使用共同壁者應檢附協定書。
    (二)起造人委託建築師設計及請領建築執照者,應檢附委託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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