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基隆市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機構設立許可及補助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05月21日

條文關聯

  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補助:
  一、不符申請規定,經限期補正,屆期不補正。
  二、提供不實或失效文件。
  三、未依業務計畫書或前條規定執行,經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
  四、有第十二條第二項各款所定情事之ㄧ,經查屬實。
  五、服務績效評鑑連續二年為丙等(含以下)者,停止補助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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