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補助: 一、不符申請規定,經限期補正,屆期不補正。 二、提供不實或失效文件。 三、未依業務計畫書或前條規定執行,經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 四、有第十二條第二項各款所定情事之ㄧ,經查屬實。 五、服務績效評鑑連續二年為丙等(含以下)者,停止補助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