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機關發現或接獲通報兒童為棄嬰或無依者,應進行下列處理: 一、調查、製作筆錄、拍照存證及捺印手腳印紋。 二、協尋兒童之父母、養父母或監護人。 三、偵查犯罪事證。 四、檢附相關事證資料以書面通知主辦單位並副知當地戶政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