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基隆市兒童保護通報處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9月24日

條文關聯

  警察機關發現或接獲通報兒童為棄嬰或無依者,應進行下列處理:
  一、調查、製作筆錄、拍照存證及捺印手腳印紋。
  二、協尋兒童之父母、養父母或監護人。
  三、偵查犯罪事證。
  四、檢附相關事證資料以書面通知主辦單位並副知當地戶政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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