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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基隆市文化資產認養作業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10月13日
條文關聯
第十六條
認養期間,本府就認養標的仍有管理維護之權,本市文化局得經常檢查 、考核認養人之認養執行情形,其績效優良者,得報請本府公開表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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