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宜蘭縣道路挖掘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06月03日

條文關聯

  挖掘道路管溝應注意避免損壞管溝內兩旁其他管線及公共設施,同一道
  路兩旁不得同時挖掘,市區及交通繁忙地段,每次挖掘不得超過一百公
  尺,挖掘長度超過一百公尺,應先將原有道路回填、夯實與舖設瀝青混
  凝土面層至原路面平齊後始得繼續挖掘,或以其他經管理機關核可方式
  為之。郊區地段最長以二百公尺為限,必要時得縮短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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