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桃園市市庫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7月17日

條文關聯

代理銀行或代辦機構所經收之各項收入,應於當日列收庫帳,並依前條規
定按期與收入機關對帳。如發現帳目不符,或代理銀行、代辦機構短列情
事,應即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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