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中縣各級民意代表及村里長福利互助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3月14日

條文關聯

  福利互助項目如下:
  一、重大傷病住院醫療互助。
  二、殘廢互助。
  三、喪葬互助。
  四、村(裡)長團體傷害保險。
  前項第四款之保險,由本會與保險公司訂定最高理賠金額新臺幣一百二
  十萬元團體傷害保險契約辦理之。給付及申請程式等相關事項,依保險
  契約約定辦理。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