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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中市使用道路辦理活動施工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1月6日
條文關聯
第十六條
違反第五條第一項規定,施作工程未經核准交通維持計畫者,處工程主辦 單位負責人及承攬人,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勒令停工 及限期恢復原狀,不遵勒令辦理者,得按次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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