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中市使用道路辦理活動施工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1月6日

條文關聯

違反第五條第一項規定,施作工程未經核准交通維持計畫者,處工程主辦
單位負責人及承攬人,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勒令停工
及限期恢復原狀,不遵勒令辦理者,得按次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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