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中市警察局勤務實施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4月11日

條文關聯

  交通警察以集中本局運用為原則,必要時得劃歸分局分區運用,其勤務
  規定如左:
  一、交通整理:採機動車輛巡邏、徒步或重點配置方式實施。
    (一)交通指揮補助勤務:於交通號誌、十字路口處所執行人車分道
          ,取締違規行駛之人車,或於交通狀況複雜時站立路中央指揮
          。
    (二)一般交通整理勤務:疏導整理行進中之車輛與行人秩序,排除
          道路障礙,整理停車秩序,主動警告、制止輕微違規人車,從
          嚴取締影響交通安全秩序之行為,注意交通外貌與流量變化,
          以供改善交通措施之參考。
    (三)特定時地交通整理勤務:遊行集會時交通維護,火警、災害場
          所或空襲地區交通疏導及管制。
  二、交通稽查:利用巡邏、守望勤務,於交通複雜,最易違規違警、交
      通事故發生最多路段或地區,執行稽查、取締、舉發任務。
  三、交通事故處理:指定專人成立事故處理小組,依交通警察工作手冊
      之規定,機動性處理交通事故,並詳細製作圖表,詳為紀錄備查。
  四、備勤:控制必要警力擔任臨時事故處理及支援勤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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