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造人應向營建賸餘土石方資訊服務中心申報營建賸餘土石方(以下簡稱 餘土)種類、數量及去處;有運至公共工程之工地處理者,都發局應副知 公共工程主辦單位。 承造人應於每月十日前,檢附前月餘土處理完成證明文件報都發局備查; 餘土處理完成後,應於基礎勘驗申報後三十日內,將處理完成證明文件報 都發局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