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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中市寵物生命紀念業管理辦法
訂定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1日
條文關聯
第十六條
寵物生命紀念業,應自本自治條例開始施行後一年內,向農業局申請許可 ;逾期未申請者,依本自治條例第十三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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