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託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府得終止或解除委託經營契約:
一、不依委託經營契約及學校經營發展計畫執行,情節重大,經調查屬實
者。
二、依第十三條規定辦理校務評鑑成績不佳,經限期改善仍未改善者。
三、違反第十四條規定,經糾正仍未改善者。
四、發生重大財務困難或校內糾紛爭議,影響學校正常經營,有危及師生
權益之虞者。
五、財務不足以維持學校之正常經營者。
六、對學生健康及安全可能造成顯而可見之傷害者。
七、任意停止經營,經通知限期改善逾期未改善者。
八、違背國家及本府之教育政策者。
九、其他足以影響學校經營及學生權益之重大事項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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