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雲林縣兒童福利社政機構設置標準與設立自治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6月25日

條文關聯

兒童福利服務機構應置下列人員:
一、主任。
二、社工人員。
三、行政人員。
四、其他必要人員。
提供住宿之早期療育中心,其應置人員比照第二十一條規定辦理;未提供
住宿者,依前項規定辦理。
第一項各款人員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由其他人員兼任。但兼任人員不得超
過總員額之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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