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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澎湖縣錄影監視系統設置及使用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1月03日
條文關聯
第十六條
主管機關所屬警察分局應每月派員檢視所轄各錄影監視系統有無正常運 作,如發現有異常狀況或故障待修時,應立即查明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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