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有巷道改道或廢止申請案經評議委員會審議通過後,應於本府公告欄 、申請所在地之鄉鎮公所及村里辦公室發布實施,並應將發布實施日期 及地點登報周知。 前項申請改道案審議通過後,原巷道於新巷道開闢完成,並辦理變更地 目為「道」,或新巷道土地完成捐獻移轉登記手續之日起廢止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