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門縣面臨現有巷道申請建築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1月13日

條文關聯

  現有巷道改道或廢止申請案經評議委員會審議通過後,應於本府公告欄
  、申請所在地之鄉鎮公所及村里辦公室發布實施,並應將發布實施日期
  及地點登報周知。
  前項申請改道案審議通過後,原巷道於新巷道開闢完成,並辦理變更地
  目為「道」,或新巷道土地完成捐獻移轉登記手續之日起廢止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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