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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憲法
時間:
中華民國036年01月01日
條文關聯
第一百六十條(基本教育及補習教育)
六歲至十二歲之學齡兒童,一律受基本教育,免納學費。其貧苦者,由 政府供給書籍。 已逾學齡未受基本教育之國民,一律受補習教育,免納學費,其書籍亦 由政府供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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