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土地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8月7日

條文關聯

地價申報滿五年,或一年屆滿而地價已較原標準地價有百分五十以上之增
減時,得重新規定地價,適用第一百五十條至第一百五十二條及第一百五
十四條至第一百五十六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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