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軍事審判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4月3日

條文關聯

調查證據完畢後,應命依下列次序就事實及法律辯論之:
一、軍事檢察官。
二、被告。
三、辯護人。
已辯論者,得再為辯論,審判長亦得命再行辯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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