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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植物防疫檢疫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6月20日
條文關聯
第十六條之一(輸入植物或植物產品途經檢疫地區轉運之申請)
輸入植物或植物產品,途經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公告禁止 輸入或依檢疫條件管理之特定國家、地區卸貨轉運者,應經植物檢疫機關 核准;未經核准者,植物檢疫機關得為必要之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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