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都市計畫法桃園市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4月9日

條文關聯

已開發之工商綜合專用區,其使用項目除依都市計畫工商綜合專用區審議
規範規定內容使用外,得由本府產業主管機關依地方實際發展需求檢討同
意後,循都市計畫變更程序增列其他使用項目。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