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船舶檢查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3月10日

條文關聯

前條第一項裝載資料,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船舶穩度資料。
二、壓載及排出壓載水之速率和能力。
三、與船體結構強度有關之一般裝卸事項,包括在裝卸貨物、壓載作業及
    航行期間的最惡劣作業狀態下之限制。
四、在裝卸貨及航行期間船體之容許力和力矩。
〔立法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為明確規範造船廠、造船技師或造船設計公司製備散裝貨油裝載資料
    ,爰增訂裝載資料相關內容。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