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月6日

條文關聯

雇主對於樓板或橋面板等構造物之拆除,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拆除作業中或勞工須於作業場所行走時,應採取防止人體墜落及物體
    飛落之措施。
二、卸落拆除物之開口邊緣,應設護欄。
三、拆除樓板、橋面板等後,其底下四周應加圍柵。
〔立法理由〕
第一款酌作文字修正,將「拆除作業中,勞工須於作業場所行走時」修正
為「拆除作業中或勞工須於作業場所行走時」,可納入拆除中及勞工須於
作業場所行走時兩種情形,以資周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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