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憲法
時間: 中華民國036年01月01日

條文關聯

  教育、科學、文化之經費,在中央不得少於其預算總額百分之十五,在
  省不得少於其預算總額百分之二十五,在市、縣不得少於其預算總額百
  分之三十五,其依法設置之教育文化基金及產業,應予以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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