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土地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8月7日

條文關聯

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應將改良物估計價值數額,送經標準地價評議
委員會評定後,報請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公布為改良物法定價值,
並由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分別以書面通知所有權人。
相關令函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