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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軍事審判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4月3日
條文關聯
第一百六十四條(連續開庭)
審判非一次期日所能終結者,除有特別情形外,應於次日連續開庭;如下 次開庭因事故間隔至十五日以上者,應更新審判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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