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事務管理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4年06月29日

條文關聯

  物品之核發手續,應根據物品領用單及領物登記卡辦理,如依規定係借
  用者,應由使用人填具借據,於離職或無使用需要時交還之。
  非消耗性物品,以繳舊換新為原則。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