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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事務管理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4年06月29日
條文關聯
第一百六十五條
物品之核發手續,應根據物品領用單及領物登記卡辦理,如依規定係借 用者,應由使用人填具借據,於離職或無使用需要時交還之。 非消耗性物品,以繳舊換新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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