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事務管理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4年06月29日

條文關聯

  物品損失,由於保管人員或使用人故意破壞、侵占或盜賣者,除照前條
  規定賠償外,並應視其情節輕重予以議處或依法究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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