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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憲法
時間:
中華民國036年01月01日
條文關聯
第一百六十九條(邊疆地區教育文化等事業之積極舉辦)
國家對於邊疆地區各民族之教育、文化、交通、水利、衛生及其他經濟 、社會事業應積極舉辦,並扶助其發展對於土地使用,應依其氣候、土 壤性質,及人民生活習慣之所宜,予以保障及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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