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役種區劃標準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12月06日

條文關聯

  役男或其徵兵處理通報人,接到不合役種區劃通知書後,如有不服者,
  應於接到通知書十日內,填具申請調查複核表(格式如附件七)申請,
  原鄉(鎮、市、區)公所查實後轉報直轄市、縣(市)政府複核。
  申請複核案件,經駁回後,其有新原因發生,得於入營前申請再核,逾
  期不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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