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長、主任承署長、副署長之命,主任秘書之指導,處理公務,其權責 如下: 一、關於主管業務之策劃、督導、改進事項。 二、關於本組(室)有關業務之主持及參加事項。 三、關於所屬人員執行職務之指揮、監督、審核事項。 四、關於所屬人員考核、獎懲之擬議事項。 五、關於依照本署分層負責明細表規定之代行裁決事項。 六、關於重要公文之擬辦事項。 七、關於署長、副署長交辦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