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內政部役政署辦事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8月30日

條文關聯

  組長、主任承署長、副署長之命,主任秘書之指導,處理公務,其權責
  如下:
  一、關於主管業務之策劃、督導、改進事項。
  二、關於本組(室)有關業務之主持及參加事項。
  三、關於所屬人員執行職務之指揮、監督、審核事項。
  四、關於所屬人員考核、獎懲之擬議事項。
  五、關於依照本署分層負責明細表規定之代行裁決事項。
  六、關於重要公文之擬辦事項。
  七、關於署長、副署長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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