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輸出業同業公會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71年12月15日

條文關聯

有左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為會員代表:
一、背叛國民政府,經判決確定或在通緝中者。
二、曾服公務而有貪污行為,經判決確定或在通緝中者。
三、褫奪公權者。
四、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者。
五、無行為能力者。
六、吸食鴉片或其代用品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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