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左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為會員代表: 一、背叛國民政府,經判決確定或在通緝中者。 二、曾服公務而有貪污行為,經判決確定或在通緝中者。 三、褫奪公權者。 四、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者。 五、無行為能力者。 六、吸食鴉片或其代用品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