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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合作社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6月3日
條文關聯
第十七條(社員認股之限制)
社員認購社股,每人至少一股,至多不得超過股金總額百分之二十;其第 一次所繳股款,不得少於所認股款四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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