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信用合作社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89年8月9日

條文關聯

  主管縣市政府應依本辦法及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對於信用合作社之業
  務及會計帳冊等,嚴密稽核督導,經常派員檢查或抽查;省合作主管機
  關及省財政廳於必要時,得會同派員巡迴檢查或抽查。
  財政部或內政部認為必要時,得隨時派員或令地方主管官署派員檢查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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