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縣市政府應依本辦法及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對於信用合作社之業 務及會計帳冊等,嚴密稽核督導,經常派員檢查或抽查;省合作主管機 關及省財政廳於必要時,得會同派員巡迴檢查或抽查。 財政部或內政部認為必要時,得隨時派員或令地方主管官署派員檢查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