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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農民健康保險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2月8日
條文關聯
第十七條
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所發生之傷害或疾病事故,於保險效力停止後, 必須連續住院診療者,一年內仍可享有該項保險給付;住院診療之被保險 人,經保險人自設或特約醫療機構認為可出院療養時,應即出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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