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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農民健康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2月14日
條文關聯
第十七條
審議會對於審議事件,認為有複檢被保險人傷病或身心障礙程度之必要時 ,得指定醫院或專科醫師予以複檢。被保險人如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複檢 。 前項複檢所需費用,由保險人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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