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警察機關警光山莊及會館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2月26日

條文關聯

管理人員應謹慎勤勉,熱忱服務,並應注意服裝儀容、環境整潔及財物之
維護。
管理人員僱用後,發現有第十條各款情形之一者,管理機關或受託管理機
關得解僱之;其有勞動基準法第十二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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