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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消防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6月21日
條文關聯
第十七條
直轄市、縣(市)政府,為消防需要,應會同自來水事業機構選定適當地 點,設置消防栓,所需費用由直轄市、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 酌予補助;其保養、維護由自來水事業機構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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