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消防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6月21日

條文關聯

直轄市、縣(市)政府,為消防需要,應會同自來水事業機構選定適當地
點,設置消防栓,所需費用由直轄市、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
酌予補助;其保養、維護由自來水事業機構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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