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官條例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4月26日

條文關聯

本條例第七條第二款所定之經歷,規定如左:
一、上校晉少將:須在上校階內具左列經歷之一:
    (一)曾任重要軍職一年以上者。
    (二)曾任正副主官、主管二年以上者。
二、上尉晉少校:須在上尉階內曾任指揮職、幕僚職、教育職任何一項一
    年以上。
前項第一款第一目所定重要軍職之範圍,由國防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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