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陸海空軍軍官服役條例施行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8年06月16日

條文關聯

  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二項所定除役人員歸還時,視其情節及軍事需要,回
  復現役或轉服預備役,其處理依左列規定:
  一、失蹤或被俘期間,經查明無損軍譽,並經考核合格,合於復職規定
      者,註銷除役,回復現役。
  二、失蹤或被俘期間,經查明無損軍譽,並經考核合格。但員額過剩或
      體質衰弱不適服現役者,註銷除役,改辦退伍,轉服預備役。
  前項人員,由收訓單位造具受訓名單,層報所隸經管單位核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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