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二項所定除役人員歸還時,視其情節及軍事需要,回 復現役或轉服預備役,其處理依左列規定: 一、失蹤或被俘期間,經查明無損軍譽,並經考核合格,合於復職規定 者,註銷除役,回復現役。 二、失蹤或被俘期間,經查明無損軍譽,並經考核合格。但員額過剩或 體質衰弱不適服現役者,註銷除役,改辦退伍,轉服預備役。 前項人員,由收訓單位造具受訓名單,層報所隸經管單位核定之。